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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有關國家語言復振相關決議

 

本社 2019 年 6 月 14 日召開第 16 屆第 1 次理事會議,會中通過「日後理事會會議以國語作為交流語言」決議。


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四條:「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語言的公共使用,對於維持語言的全方位功能與能見性及可及性,以及肯認語言的價值,都具有積極的作用。本社作為指標性大學教職員生共享的社會經濟組織,具有公共性且應負起社會責任,自當於教育文化面向維護瀕危國家語言,並鼓勵語言之平等共榮。


基於語言平等、尊重多元文化以及復振瀕危國家語言的立場,本社之會議得以國家語言進行討論,必要時得由在場人員或安排通譯協助溝通。同時,本社應增加本土語言友善的商品;改善商品標示,如有本土語言傳統名稱的商品應並陳名稱;鼓勵店員在能力範圍以顧客使用之國家語言回應對話,及其他本社社務與業務範圍內能達成之國家語言平等友善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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