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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國立臺灣大學

員生消費合作社章程

 

 

中華民國 79 年 1 月 17 日經創立會及社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 79 年 11 月 3 日經臨時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80 年 5 月 30 日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83 年 5 月 21 日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31 日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89 年 4 月 29 日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26 日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3 年 4 月 30 日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4 年 3 月 31 日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24 日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25 日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6 日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30 日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7 日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8 日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28 日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有限責任國立臺灣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第二條  本社以置辦日用品、辦公用品、學生用品、公用設備及其他便利社員消費之物品,供社員之需要為目的。

第三條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第四條  本社以「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校區為業務區域。

第五條  本社社址設於本校校區內。

 

第 二 章  社  員

第 六 條   本社將社員認定分為下列三種,並制定社員入退社辦法加以規範:

壹、正式社員

一    有行為能力。
二    臺灣大學現職專任教職、職工、學生,及本社職員等。
  符合上述二項條件者為正式社員。

  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及所有權利及義務。

貳 、準社員
一    具備前項第二款之資格,但有下列情形者。

(1)    六歲以上之無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2)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經理事會通過。

二    具備前項第一款資格之臺灣大學兼任教職及職工。
三    不具章程規定正式社員資格之有行為能力人;經理事會通過。
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外,其它權利與正式社員同。

參、校友社員

凡在本校退休或退休及畢業校友之社員,經保留社員資格者或新入社者,僅享有交易權、股金退還請求權。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及其他所有權利。

前三項新進人員繳納股金後,即取得社員資格。

準社員及校友社員其義務與正式社員相同。

 

第 七 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離校。(教職員工離職、學生離校、轉學、退學)
二、死亡。
三、自請退社。

第 八 條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

 

第 三 章  社  股

第 九 條  本社社員每人認購壹股,每股金額新臺幣六元。
第 十 條  社員認購社股,應一次繳清。

 

第 四 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本社設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十二條 社員代表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代表組成。

社員代表一百人,由全體社員選舉之。社員代表選舉,按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當選之教師、職工、學生代表各不得少於二十人,但該身分別參選人數不足二十人時,不在此限。
社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自 110 年起社員代表選舉得以電子投票方式進行。
選舉方法,以社員代表電子投票選舉辦法另定之。該投票選舉辦法,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

本社理監事之選舉,按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均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
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
理、監事任期中出缺,由候補理、監事依得票順序遞補。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未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理事及監事連選得連任一次,惟理事及監事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四年。

第十四條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第十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

四、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五、規劃社務進行。

六、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之提議事件。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擬訂業務計畫。

二、聘任職員。

三、處理社員代表提出之問題。

四、調解社員間糾紛。

五、處理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六、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務。

七、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本社設經理一人,必要時得設副經理,均由理事會任用之,而事務員、文書、司庫、會計各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

 會任用之。經理以下職員得由本校教職員工生兼任之。

第十九條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第二十條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由理事會聘任,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及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

       本社員工由本校教職員工生兼任者得酌支津貼。

第二十二條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代表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
       事,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 五 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 社員代表大會,分通常社員代表大會及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兩種。
        通常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因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會、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二、社員代表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名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之。
        前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代表得報請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第二十四條 
社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須由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決議。解散本社或與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代表
 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二十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席。
        社員代表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六條 社務會每四個月至少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及各部門主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二個月至少召集一次,每年至少召開7次會議。

 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六 章  業  務

第二十八條 本社業務如下:
        一、供銷部:辦理日常生活必需品及教學辦公用品之供應。
        二、公用部:辦理餐飲、理髮及洗衣等公用設備,供社員公用。
        三、代辦部:代辦公教福利品及各種分期付款等服務事項。

     

第 七 章  結  算

第二十九條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編造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
       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至少於社員代表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代
       表大會。

第三十條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外,其餘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十作公積金,由社員代表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
   不得動用。
 二、以百分之十以下作理事、監事及職員之酬勞金。
 三、以百分之五以上作公益金,由社務會議決議作為辦理公益性活動或其他有益社會之事宜。
 四、以百分之七十作社員交易分配金,按照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

 上述第二、三和四項之實際分配比率,由理事會依當年度結餘款情形決定之。

 

第 八 章  解  散

第三十一條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理事充任之。

 前項清算人職務如下: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算債務。
 三、分派剩餘財產。
   清算人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本社為一切行為之權。

 

第 九 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有關法令及本校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送請本校行政會議核備轉經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4    月    2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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