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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國立臺灣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關於「理事會決議以國語作為會議交流語言」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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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件概要 

(一) 108年6月14日合作社第 16屆第 1次理事會議

應出席人數: 15 名,實到:11 名,請假:4 名。

會議中某理事堅持以閩南語發言,引發爭論。

最後會議投票表決通過「日後理事會會議以國語作為交流語言」。(同意票 7 票,反對票3 票,主席未投票。)

(二) 108 年6 月15 日107 學年度第2 學期第2 次校務會議

臨時動議(編號:107224)
案由:關於本校合作社理事會禁止說台語一事,違反《國家語言發展法》,提請校務會議討論。
建議(決議草案):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聲明:


支持國家語言一律平等,不對任何語言有歧視或限制,並採取一切消除語言限制與隔閡之措施;本校各會議與所屬機關應不限制或歧視任何語言之使用,必要時應聘任或徵求翻譯,俾使成員自由選擇所使用之語言;本校呼籲各關係組織(包含但不限於:BOT 宿舍、合作社各機關、外聘廠商等)亦應秉持《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精神,採取必要措施,以免於語言歧視或限制。
 

註記:該案於會議中備受批評。最後有代表提擱置動議。
   經舉手表決,贊成 58票、反對 11 票,以懸殊票數通過擱置 107224 號動議。

最後主席宣布:  依《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精神,在校內的任何活動,應尊重各種語言,不因語言不同產生任何歧視。
        在會議或各種活動中儘量以大家都能理解的語言來進行溝通。

(三) 108 年7 月30 日第2 次理事會議

案由:會議中某理事依然故我,堅持以閩南語發言。主席出言勸阻,要求遵守上次會議決議。
   某理事置之不理,繼而大聲怒嗆(代譯):這是我的權利、不能侵犯我的權利、違法的決議不必遵守等等,嚴重影響會
   議秩序。主席試圖制止,某理事強烈對抗而致雙方發生言語衝突。

  二、決議「以國語作為交流語言」的適法性及正當性 

(一) 關於決議之適法性,臺大法律系王皇玉教授指出「無任何違法問題」

王皇玉教授說明:表決使用國語,沒有違法問題,《國家語言發展法》並不是「強制性」規定,僅具宣示性效果。且根據該法第 11 條規定,僅於國民參與「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其選擇之國家語言。再者,對於不通曉國語者參與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僅要求「必要時」應提供通譯服務。
你們所召開之會議,不涉及「行政、立法、司法」程序,故即使表決使用國語開會,也無任何違法問題。

(二) 「會議以國語作為交流語言」的理念

會議的目的在達成有利於團體的最大共識,當然首要能夠異中求同。然而與會者有不同的認知與想法,也有不同的語言習慣或偏好。要能異中求同,決定以大家都共同熟悉而都能自主使用的國語開會溝通,避免使用他人不熟悉或無法理解的語言而造成誤解、誤判甚或對立,實屬必要且為常理。


任何個人都有做選擇的自由,但當堅持個人自由權利時,也必須尊重他人、必須維護團體的利益。當會議以國語作為交流語言是最大公約數,應該避免會議中以自己偏愛的語言習慣來造成多數人之困擾;倘若形成少數霸凌會議之多數、甚或政治化,勢將背離公民社會的價值。

  三、摘錄多 位 理事在第 2次理事會議後 以電郵表達支持的意見 

 

理事甲:
把法律(國家語言發展法、憲法等)做片面而利己的解讀,比較不像是理性或者專業的想法。這情境我相信同樣出席的同仁,都眼見了!


理事乙:
上次本案的會議結論是在理事們自由意志下之投票結果,身為議會成員,您便應予尊重本結果,但您卻片面的否決了我們每個理事「自由心證投票結果」(我是顧及到理事中有人真聽不懂台語)。您如何能贏得我們每個理事的尊重?
您覺得「說台語」的權利受損,但那位「聽不懂台語」的理事,權利不受損嗎?
此事在校務會議亦曾討論過,與會之教授們,大都同意用共通語言開會。


理事丙:
我支持施主席當場的堅持。她是執行前次會議懸殊多數贊成的決議。不能少數人的反對,就指責決議違法。看起來不合民主風度。
我有出席當時的校務會議,可以見證代表們一面倒反對「用台語開會」的無理要求。


理事丁:
有關某理事多次提及「有理事表明自願擔任通譯…」一事,為免造成誤解,本人特說明如下:

當天本人之所以願意擔任翻譯,主要見雙方僵持不下,希望讓議事順利進行,一時善意提出之解決方式,並非表示認同某理事做法。此從主席表決本案時,我投贊成票,可以證實。
另,近期(7/24)法制小組開會討論合約內容,某理事反對以「民國」紀年,堅持以「西元」紀元,並以「中華民國隨時會滅亡…」為理由,又一次充滿意識色彩的演出,本人現場亦與之論辯。臺大近來已經夠政治了,殊不知合作社也可以如此發揮。
多點社務,少點政治,合作社才有更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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