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國立臺灣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社員代表選舉罷免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社務會通過
第一條 社員代表選舉、罷免辦理事宜,依本細則規定。本細則未規定者,準用本社相關法規。
社員代表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為之。但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 社員代表選舉、罷免事務,由理事會推舉理事三至七名,組成本社社員代表選舉罷免執行小組負責辦理
(以下簡稱選舉罷免小組)。
選舉罷免小組成員之教師、職工、學生理事不得少於一名,但當屆理事會無該身份別之理事時,不在此限。
選舉罷免小組隸屬理事會,依法令、本社選罷規則及本細則獨立行使職權。
本社社員代表選舉得委由本校學生自治組織舉辦,由選舉罷免小組提請理事會決議之。
第三條 社員代表選舉、罷免事務受監事會監督,監事會得自行決議推舉,組成選舉罷免監察小組。
選舉罷免監察小組得列席選舉罷免小組會議。
第四條 選舉罷免小組、選舉罷免監察小組之成員,不得成為社員代表選舉之候選人。
有下列情形者,小組成員之理事、監事應自行迴避,辭去小組職務;如未自行辭去,選舉利害關係人或理事、監事得向社務會議聲請迴避:
一、為候選人助選,或公開支持、反對罷免。
二、為候選人或被罷免人配偶、四等親以內血親或二等親以內姻親。
三、前兩款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者。
第五條 選舉罷免小組為社員代表選舉罷免事務,得聘任選務人員。選務人員之聘任,應以本社員工及本社社員為優先。
選舉罷免小組可視需要,指派小組成員兼任選務人員。
選務人員之迴避規定,同本細則第四條。
第六條 本社正式社員除有前述迴避情形外得登記為社員代表候選人。
本社正式社員皆有社員代表選舉權。
第七條 候選人登記,應填具本社規定之表件及規費,於規定時間內,依公告之方式辦理。
本社收到候選人登記後,應立即審核,如有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通知登記人於二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應拒絕其登記,並不退還規費。
凡登記核准者,不得撤回其申請。
第八條 社員代表全體名額依本社選舉罷免規則規定。
社員代表選舉可劃分選舉區,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教師及學生社員代表,以各學院為選舉區。
二、職工社員代表,以服務單位為選舉區。
選舉區之劃分由理事會為之,並在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吿。
各選舉區得為社員代表組成多元、保障少數社員等目的,設立保障名額,由理事會擬定並公告之。
第九條 本社社員代表選舉每兩年舉行一次,確切投票日期由選舉罷免小組議決,理事會公告之。
第十條 第一份選舉公告最遲應於投票前三十日發布,內容包括投票日期、選舉人資格、應選名額、候補名額及保障名額、
選舉區劃分、候選人登記期間及表件、社員代表任期,及相關說明文字與應注意事項。
本社應於第一份選舉公告發布起至少十四日內接受參選人登記。
第十一條 第二份選舉公告應最遲於投票前十四日發佈,內容包括候選人名單及政見、投開票時間與地點,及相關說明文字
與應注意事項。
第十二條 第三份選舉公告應於選舉開票後最遲七日內發布,內容包括選舉結果、當選及候補名單、得票數與投票率等事項。
第十三條 社員代表按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數較多者依序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候補社員代表名額為應選名額之半數,候補順序依得票數多寡排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四條 社員代表選舉設有保障名額者,應將符合保障資格之候選人所得票數獨立計算,除得票數為零者外,
在保障名額內,由得票數較多者依序當選。
候補社員代表名額,不適用保障名額規定。
第十五條 本社應在規定投票時間內設置投票所。投票所之設置時間、地點,以本社門市為原則,然有必要時,
得依選舉罷免小組決議,另行設置。
投開票所之設置、投開票起迄時間、選舉票樣式及圈選方法,應該刊載於選舉公告。
關於第一項之決議,應考量社員生活與工作型態差異,不得違反選區實質公平原則。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選舉票,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製備:
一、載明社名、選舉屆次、選舉職稱、圈選欄位,及各候選人之號次與姓名。
二、應預留空白格位,供選舉人填入未經登記之社員姓名、單位,並載明自行圈寫之規則。
第十七條 社員代表之罷免,由本社社員提出。
社員代表罷免案之提出,應有七十人以上連署提議,並以書面為之。
第十八條 社員代表罷免案投票,應於罷免案成立後二十日內為之。投票所之設置及投開票起迄時間,
依選舉區劃分及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由選舉罷免小組公告之。
罷免案投票結果,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且投票率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罷免案即為通過。
罷免案之結果,應於開票結束後七日內公告之。如罷免案通過,公告後被罷免之社員代表立即解職。
第十九條 本細則經本社社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