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國立臺灣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公益金使用辦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理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有限責任國立臺灣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公益金使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就教
職員工暨學生社團公益性活動之公益金補助,訂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社為鼓勵教職員工生社團辦理公益性活動,依據本社公益金使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設立教職員工暨
學生社團公益性活動補助款(以下簡稱公益金補助款)。
第三條 依據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設立,於本校學務處登記立案之學生自治組
織或學生社團,舉辦非營利性之全校性公益活動,得向本社申請公益金補助款。
本校教職員工文康活動推行委員會及其各分會,舉辦非營利性之全校性公益活動,得向本社申請公益金補助款。
理事會亦得視情況需要,委託本校教職員工或學生社團舉辦非營利性之公益活動。
同年度內同一教職員工生社團或學生自治組織,不得重複補助。
第四條 公益金補助款按下列原則依序審核:
一、公益性較大且合乎本校教職員工生需求,公益性之衡量應同時審酌其公共性與利益規模。
二、對弱勢族群特別服務或使其受益。
三、可能參加受益之對象較多、範圍較廣。
審核小組應就申請案之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計畫之效益性及申請者之組織評價等綜合考量,進行審核。
第五條 申請者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社得不予核定:
一、核定補助之活動未有正當理由逾期未完成結案報告繳交者。
二、核定補助之活動,執行計畫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
三、核定補助申請案件委由第三方辦理者。
第六條 公益金補助款之發給標準如下:
一、受補助案之額度按所附預算書酌定之。
二、公益金之補助額度與件數,得視本社財務及平均年度收支狀況酌予調整,或經理事會決議暫停實施。
第七條 申請人應填具本社公益金補助申請書一份,連同擬申請受補助之非營利活動企劃書、預算書、相關證明文件各一
份,於公告時間內,送達本社經理部辦公室文書,再轉呈理事會審查。該預算書應註明是否同時已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單位補助。
申請組織應承諾以適當方式公開本社補助該活動之事實,該方式應於企劃書內說明。
第八條 受本社核定補助之活動,應於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送交本社覆核,辦理結案。
一、執行成果報告書。
二、決算書。須包含經費總支出明細表,並註明經費來源及本社公益金贊助之支出項目。(含自籌款及其他單位補
助金額)
三、履行公開本社補助事實承諾之相關證明。
前項之成果報告書,於本社覆核單位覆核後七日內公告於本社官方網站。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者,本社得撤銷或减免原核定金額:
一、未於期限內送達成果報告書或決算書予本社。
二、經覆核認定活動內容或目的有不當變更。
三、未於活動中履行其公開本社補助事實之承諾。
計畫執行經發現未執行或支用不當,經查屬實者,本社得列為日後審核之依據或不受理其申請。
第十條 公益金補助款之審核,由理事會推選理事五名,組成審核小組。擔任該小組成員之教師、職工、學生理事不得少於
一名,但當屆理事會無該身份別之理事時,不在此限。
監事得列席審核小組會議。
審核小組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決議,小組成員為現任或離職未滿一年之教職員工生社團或自治組織幹部者,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亦不得代理其他理事行使職權。
申請案進行表決時,審核成員如與該申請人或申請案相關時,應自行揭露並迴避。
第十一條 公益金補助款計畫,補助金額為一萬元以下者,由審核小組議決之。
前項計畫補助金額為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者,審核小組應提出獲補助名單、金額及審核意見後,由理事會依此建議進行審議。
前項計畫補助金額超過十萬元者,審核小組應提出獲補助名單、金額及審核意見後,由社務會依此建議進行審議。
第十二條 公益金補助款申請案審核通過後,須於七日內將獲補助之對象及其計畫書、獲補助之金額一併公告於本社官方網
站。
第十三條 獲公益金補助款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社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實際執行情形之了解。
第十四條 公益金補助款申請之結案資料,應經原審核議決組織覆核之。
公益金補助案覆核後,本社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撥款作業。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