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
理監事主席及經理之職權
資料提供: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合作社係實施民主管理、採合議制,開會、選舉乃民主制度不可缺少之程序。
社員(代表)大會之職權:社員(代表)大會為合作社內部之最高權力機關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審核並接受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社務業務計畫。
(四)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五)規劃社務進行。
(六)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件。
(七)追認社員之入社、出社。
(八)決議對外借款最高限額。
理事會之職權:理事會為合作社之經營與管理機構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主席。
(二)擬訂並執行年度社務、業務計畫及收支預算。
(三)辦理年終決算、編制業務報告書類及報表。
(四)規劃業務區域內、合作事業之發展與合作教育之推行。
(五)處理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六)處理理事、監事、評議委員會及社員提出之問題。
(七)調解社員間之糾紛。
(八)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九)同意社員持有社股之轉讓或擔保債務。 (十)任免職員。
(十一)章程無規定或大會無決議時、充任合作社解散時之清算人。
理事主席之職權:理事主席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一)合作社之法定代理人、對外代表合作社。
(二)召集常年社員(代表)大會、及社務會與理事會。
(三)擔任常年社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會議主席。
(四)依照社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指揮監督合作社實務工作人員依法令規章執行職務。
監事會之職權:監事會為合作社內部之監察機構
(一)選舉及罷免監事主席。
(二)監察合作社之財務狀況。
(三)監查理事及各辦事人員執行職務之情形。
(四)監查帳務及審核理事會所送之各種報表。
(五)當合作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之行為時代表合作社。
(六)監事會如因執行上述各項職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監事主席之職權:監事主席由全體監事互選之
(一)召集監事會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擔任監事會所召集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主席。
(三)綜理監事會會務。
(四)整理監事之監查報告,提經監事會審議通過後,送請理事會研辦。
經理之職權:經理由理事會聘請對理事會負責
(一)秉承理事會之決議,執行任務,並接受理事主席之指揮監督。
(二)由理事會授權指揮監督實務工作人員,分工合作辦理各人職務內之工作,以發揮團隊精神。
(三)召開主持業務會報,檢視社務、業務執行情形報告理事會,並向理事建議如何改進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