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國立臺灣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合作
社員暨社員代表權利與義務
合作社是人的結合,是一種平等、互助、民主、公開的經濟團體。社員(社員代表)是合作社的主人,有選舉、罷免理監事及參與合作社的管理,決定合作社的經營方針、業務計劃等權利。也有遵守合作法令、章程、規則,服從大會決議、繳納股金與合作社交易等義務。這些權利、
義務,均建立於平等互助的民主關係之上,係伴隨合作社社員的地位而來。詳述如下;
甲、社員的權利
一、議決權: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利機關,由全體社員代表組織之,依本社章程第十五條等規定行使職權。本社章程第十二條規
定─社員代表(教師、職工、學生三種)由社員推選之,任期兩年。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理事會是合作社的執行機關,監事會是合作社的監察機關。本社章程第十三條規定──理事十五人,任期兩年,監
事五人,任期一年,均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
三、罷免權:理監事違反合作社法令、章程或失職時,本社章程第廿四條規定──頇由社員代表大會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的決議,解除其
職權。
四、大會召集請求權:本社章程第廿三條規定─社員代表全體四分之一以上,得以書面記名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臨時社員代
表大會,此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如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代表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自行召集。
五、決議取消請求權:社員代表大會召集的手續,或決議的方法,如果違背合作社法令和章程,或大會決議案侵害到社員的權利時,
社員得申請主管機關,宣佈其決議為無效。(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卅二條)。
六、書表查閱權:合作社法第卅七條規定,社員及合作社的債權人,可以查閱下列書類,但以當年度內涉及其個人權益有關部份為限:
(一)理事會置備的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代表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的簿冊。
(二)理事會於年度終了時所造成的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盈餘分配案。
以上六項,是遂行合作社的任務,參與合作社活動的權利,學者稱之為共益權。
七、關於目的事業的請求權:社員在合作社經營業務的範圍內,有要求與社交易的權利。例如消費合作社的社員,有向社購買貨物的
權利。利用合作社的社員,有向社要求利用設備的權利。
八、盈餘分配權:合作社的盈餘,由於社員對於合作社的交易而發生。
本社章程第三十條規定─年終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攤提股息、公積金、公益金、理事及職員酬勞金外,其餘額應依 社員交易額的多少,比例攤還社員。
九、股金收回權:本社章程第八條規定──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
以上三項,為社員依合作社成員的地位,而享有其個人所應享的利益,學者稱為自益權。
乙、社員的義務
一、服從合作社統制的義務:社員應當遵守合作社的章程、規則、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如有違背,社務會得依據章程規定,予以除名。
二、出資股金:合作社雖為人的結合,然業務經營,仍需資本,而資本的來源,當然應由全體社員合力提供。社員每人至少認購壹股,本社社股金
額每股新台幣六元。
三、分擔損失:合作社如有虧損,應按公積金、股金順序彌補;有限責任合作社的社員,以其所認購的股金為限,負其責任。
四、忠實利用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之成立為服務全體社員,社員若不忠實利用合作社、與社交易,合作社將無法生存與發展。